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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市、区两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河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河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1:1.2和1:1.3比例调换。超出应调换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河区人民政府有条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未达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补偿;装修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超过200元的,按评估价格据实补偿;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按照全装修技术标准进行装修。
第七条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给予二次补偿。
第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商业门店房按该地段类似房屋客观房租给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之日起,补助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止,交付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 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房屋价值、装修、附属设施、院落空地、巷道五项补偿之和)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 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实际用于营业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区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拆装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票数。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四条 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擅自更改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擅自更改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3%部分,被征收人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人;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超过3%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补偿被征收人。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超过约定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和产籍档案为准;实际测绘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产籍档案面积差超过国家测绘标准误差范围的,由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以未登记建筑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为依据,出具房地产测绘报告。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责成临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草拟了《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1.您可以向临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建议。(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2.您可以通过邮箱提出相关意见、建议,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