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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实录
作者:admin日期:2025-06-14浏览:142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许玲女士,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宋晓云先生,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马宏春先生为大家介绍规定的相关情况。

  大家好!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常州地方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向大家介绍《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规定是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市应急管理局承担起草工作,经市司法局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规案。12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将草案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宁波、嘉兴、苏州等地学习考察;赴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相关人大代表、部门、第三方机构、行政相对人等专题座谈会;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就相关制度与有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提升法规科学性、可操作性。在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研究收集的意见,反复沟通论证,进行了多轮修改。4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一年之内完成了立项、起草、审议、批准等制定工作,全文共22条,不设章节。

  规定立足常州市因工业发展早,存量厂房出租中存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风险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构建租赁厂房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租赁当事人的主体责任,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租前安全把控机制,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服务和指导,推进智慧化管理,为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常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通过创制性立法,解决租赁厂房中存量和增量安全问题,是常州市坚持依法治市理念的实践体现。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明确,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建筑,突出重点,对安全风险最大的工业租赁厂房的安全进行规范,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明确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将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也纳入规范,并参照上位法对自然人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罚则,填补上位法的相关空白。

  二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规定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对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同时根据上位法进一步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三是明确厂房及生产经营项目要求。规定明确租赁厂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明确租赁厂房的生产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要求出租人对入驻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把关,结合厂房类别、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条件,明确不予出租情形和清退情形。

  四是建立租前告知和监督指导制度。规定明确出租人在厂房出租前,将相关信息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厂房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避免承租人生产经营项目入驻后,因厂房安全条件等无法匹配,产生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五是完善租赁备案制度。规定明确租赁厂房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同时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具体办法。

  六是明确对租赁当事人的规范。明确主体责任,要求出租人、承租人依法和按照约定承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求出租人、承租人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还要求出租人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将厂区分割出租的应当对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对其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要求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规范使用租赁厂房和设施设备,接受出租人统一协调、管理,并对其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

  七是要求建立租赁厂房安全升级改造制度。很多存量厂房安全生产条件较差需要升级改造,但因历史原因欠缺相关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等手续,与现行管理制度不相衔接,导致不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安全性能。为此,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符合规定的租赁厂房进行安全升级改造。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适用于既有厂房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为既有厂房升级改造畅通渠道。

  八是明确建立协同监管指导机制。建立租赁厂房信息共享机制,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同时明确支持租赁当事人对租赁厂房进行智慧化管理;建立协同指导机制,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租赁厂房安全的协同指导机制,加强对租赁当事人的联合指导,定期对租赁当事人进行安全培训,提升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能力;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同高效开展租赁厂房日常监督管理,避免多头执法扰企。

  感谢许玲女士的详细介绍。下面请媒体朋友就关心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

  答:感谢您的提问。当前,厂房租赁形成的“厂中厂”现象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市人大制定这部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关键考量:

  一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租赁厂房作为工业生产活动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以及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与财产保障。据统计,截至目前,常州市共有出租人5663家,承租人15655家,数量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通过立法加强租赁厂房安全管理,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生动体现,更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

  二是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常州市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鲜明特征,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常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厂房租赁需求稳步增长。由于常州市乡镇经济起步早,租赁厂房大多分布在乡镇、村。据各辖市区统计数据显示,近70%的租赁厂房建成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60%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总体呈现建设标准和质量不高状态,其中不少租赁厂房存在“厂中厂”等多业态混合经营形式,导致风险叠加。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落实租赁当事人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推进协同共治,提升租赁厂房本质安全水平,为常州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提升常州市社会治理水平的客观需要。目前,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租赁厂房专门立法,相关管理制度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存在多头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2024年以来,常州市开展“厂中厂”综合治理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将常州市整治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能补齐制度短板漏洞,完善顶层设计,也能为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问:请问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马宏春,应急管理部门如何在源头上加强租赁厂房的管控与治理?

  答:感谢记者的提问。市应急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源头管控,进一步推动厂中厂综合治理。一是动态摸排底数。应急管理局联合数据局,建立数据对接共享机制,通过大数据筛选加网格化核查,发动基层力量对厂中厂企业开展逐家摸排,截至目前,已摸排出租方5663家、承租方15655家。二是聚焦重点领域。紧盯涉及1489家一房多租、862家分隔出租,以及涉及厂中厂出租方、承租方的粉尘涉爆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强化分类分级监管,应用物联网监测预警等管理方式,推动粉尘涉爆企业“减人降尘”、金属冶炼企业安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联锁等措施,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开展宣传教育。制定下发“厂中厂”综合治理指导图册,发放折页、挂图等各类宣传资料2万余份,明确必须加强动火作业管控、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租赁双方严禁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等要求,指导企业对标抓好自查和整改。四是加强联合检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加大对租赁厂房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产过程安全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力度,防范重大风险、遏制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五是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出承租方要及时开展工业企业风险报告、配备统一协调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定期全面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逃生演练,安装烟感报警和“一键响铃”装置。六是强化示范引领。建设一批现场安全管理良好、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的“厂中厂”企业,从压实“厂中厂”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整体面貌入手,以点带面带动常州市厂中厂企业管理水平提档升级。

  问: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请问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马宏春,市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将如何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保障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到位?

  答:为切实将法规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我们将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在做深做细上下功夫。

  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五项具体职能:第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示范文本,并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布;第二,建设和维护信息平台的运行,并根据各部门职责,按照规定的数据标准规范采集、导入、更新租赁厂房基础信息、安全风险排查、安全生产、信用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第三,会同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工信、资规、发改、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协同指导机制,加强对租赁当事人的指导,提升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能力;第四,会同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租赁厂房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租赁当事人进行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培训,增强租赁当事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联合检查,督促及时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共同维护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秩序。

  最后对规定实施过程中租赁厂房双方当事人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法规的刚性、严肃性和执行力。

  感谢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宋晓云、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马宏春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对《规定》还有其他关心的问题,请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联系。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常州人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常州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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